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处方管理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1)安全性:是合理用药的基本前提,它涉及用药的风险和效益。医师在用药和药师处方审核时必须权衡利弊,要尽量给予患者安全的药物,从而使患者承受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治疗效果。但同时应积极教育患者,宣传安全用药,让患者正确了解药品都有两重性,即有治疗疾病的一面,又有发生不良反应的一面,药物治疗是具有一定风险的。 (2)有效性:是用药的首要目标。医师应针对患者的病症,正确地选用适宜的药物。但由于受到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对有些疾病的药物治疗仅能减轻和缓解其病情的发展,因此应使患者对药物的疗效有较正确的理解,有一个恰当的期望值,使之达到医患双方均可接受的用药目标。 (3)经济性:是指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换取尽可能大的治疗效益,降低社保和患者的支出。但对经济性不能理解为价格最低的药品。促进药物的合理应用,无疑有助于患者利益,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节约医疗卫生资源,以利于医药事业的持续发展。
开具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的难点是什么,如何克服? (1)首先是医药市场的“五多五乱”和由此而产生的药品流通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商业贿赂。 (2)需要社保部门的配合,药品报销目录也同样应使用药品通用名。 (3)药品招标工作应按《处方管理办法》适当调整,使之与本《办法》相适应,药品招标评选时应重视药品质量和企业诚信度。最终须从体制和机制上进行改革与完善。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有一个习惯与适应的过程,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正确理解,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缩短习惯与适应过程。 (5)中医院也应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需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 (6)民营医疗机构同样要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应认真学习本《办法》,并认真落实。
医疗机构是否只能使用卫生部发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中的药品? 卫生部为配合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根据《中国药品通用名称》(1997年中国药典会编)和《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N)》,并参考了全国数十家三级甲等医院使用的常用药品情况,编写了《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目录》是按原料药品通用名编写,目的在于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临床用药医嘱,并供各医疗机构编制“药品处方集”的药品通用名称。但收载的药品并不全,只收载了医疗机构较常用的26大类93个亚类的1012个药品通用名。《目录》将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和临床需求,将不定期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处方集”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和任务制定。医疗机构应该使用本机构“药品处方集”中的药品,而不是只能使用《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中的药品,所以《目录》内未列入的药品,也可以遴选列入“药品处方集”。但各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遴选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和《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N)》的命名规定。如胰岛素类《目录》只列入胰岛素,实际上有中性胰岛素、精蛋白锌胰岛素、生物合成人胰岛素类等等,不应将各种胰岛素都列入“药品处方集”。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列入上述有关的胰岛素,但生 物合成人胰岛素类有多个规格,在遴选时要严格掌握,遴选必需的剂型和规格品种,不应将各种剂型、规格品种都列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