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地区新农合亮点纷呈

2007-08-06 00:00:00系统


   经过几年的实践,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九省市推行新农合制度,实现了政府、社会各界和农民“ 三满意”的效果。在卫生部日前召开的专门研讨会上,东部9省市总结交流了新农合实施的做法和经验。

   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
  2006年,东部地区新农合人均筹资额达到61.77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九省市均建立了稳定的筹资机制,政府投入逐年增加并在筹资中占主导作用。
  上海市的筹资水平最高,人均为373.23元,政府投入和个人缴费的比例达到1.5�X1;北京市人均筹资水平143.7元,市政府补助投入坚持主导,并按不同区县的经济水平实行分类补助;天津市人均筹资水平为121.47元,并已制订规划,要求各级政府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市新农合人均筹资不低于170元;福建省人均筹资水平为60元,而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人均50元。
  
专家点评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应亚珍:
在新农合制度运行中,筹资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新农合保障水平的决定性因素。东部九省市得到的中央财政补助较少,其筹资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补助和参合农民缴费,而不断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是东部地区促进新农合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副主任汪早立:    东部地区新农合人均筹资普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体现了政府在新农合制度中承担责任的决心。
  上海、天津等地积极探索筹资的增长机制,为全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值得提醒的是,在完善筹资机制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上海嘉定区世界卫生组织初保合作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黎明:
  目前,新农合的筹集方式已基本形成“政府为主、群众参与”的格局,东部地区尤为明显。随着筹资手段进一步规范,东部地区可尝试按比例筹资,先按照农民纯收入,确定政府、企业、村集体、个人的总筹资额,然后明确政府和个人的各自比例。就目前情况看,筹集总资金可占到上年度农民纯收入的1.5%~3%,政府补助达到总筹资的6%~70%,个人缴费不低于30%。这样有利于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能提高群众参保的意识,政府也能承担得起,还可以使筹资总量不断扩大。

  实施门诊统筹  扩大受益面
  浙江省推行住院为主、兼顾门诊的“大小统筹”模式,使参合农民受益面从试点之初的4.31%提高到31.4%,增强了新农合的吸引力。江苏省实施“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统筹资金以“补大”(住院和慢性病大额门诊)为主,兼顾“补小”(一般门诊),不仅可增强患大病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专家点评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应亚珍:
评价参合农民的受益情况,可以从受益水平与受益面着手。在基金规模有限的情况下,要保证较高的受益水平,就只有较小的受益面;要提高受益面,就可能降低受益水平。所以,制定新农合补偿方案,应在受益水平与受益面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保障形式,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采用门诊统筹方式,管理成本较高,需要进行谨慎、周密、科学的设,尽量降低管理成本。目前有些地方在试行总额预付方式,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思路。
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副主任汪早立:
  实行门诊统筹是新农合的发展趋势,浙江、江苏等地在这方面已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这对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地应注意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同时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对门诊统筹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医疗行为的管理。

  加强经办机构能力
  为保证新农合资金运转高效,东部地区政府十分重视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
  辽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80万元,为每个县级经办机构配备电脑及监督车辆。广东省全面实行新农合信息化管理,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300万元,进行全省新农合信息平台及中心数据库的建设,由县级直接在网上填报统计数据。浙江省的信息化建设进展迅速,目前已有67个县市做到县级医院出院当场结报,有22个县市的乡镇卫生院,就诊患者可刷卡当场报销,有8个县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刷卡当场报销费用,大大方便农民结报,提高了工作效率。
  专家点评
  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副主任汪早立:
东部地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有效地提高了管理能力和管理质量,降低了运行的成本。各地要积极加强省级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在方便参合农民结报,加强基金管理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上海嘉定区世界卫生组织初保合作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黎明:
  东部地区将新农合计算机管理网络延伸到最基层的村卫生室,不仅方便了群众,也保证了新农合制度实施的公平与公正,使老百姓、
政府和管理机构放心。
  由于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新农合才开始,管理部门应注意管理的层级性,避免因各个层次管理面面俱到易造成管理成本大的问题。

  新农合与医疗救助衔接
  今年,沈阳市政府投入2000万元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特困人群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实施二次补偿,使弱势人群住院费用补偿达到80%以上,同时变“事后救助”为“事前救助”,由新农合定点医院负责为其垫付新农合补助资金和救助资金,患者只需自付少许费用,有效缓解了弱势人群看不起病的难题。
  天津市对农村低保及五保人员采取医前救助办法。特困患者住院后,民政部门将医前救助金2000元拨付到医院,用于患者的治疗费用。患者花费超出2000元的部分由本人支付,出院后再分别享受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补偿,救助额最高为5000元。
  专家点评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应亚珍:
新农合的制度设计只能解决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发生后公平享受的问题。低收入人群看不起病,需要通过医疗救助的渠道予以解决。
  新农合制度在试点之初,就设计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配套跟进,各地在实践中摸索出许多有益的经验,东部地区也不例外。今后,还需要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新农合与医疗贫困救助之间的良好衔接,更好地解决贫困农民就医问题。
  上海嘉定区世界卫生组织初保合作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黎明:
  由于新农合资金有限,各地不同程度地设定了起付线。这对特困人群来说,仍然面临看不起病的难题。建立新农合与医疗贫困救助相结合的模式,特别是东部地区把“事后救助”改为“事前救助”,使特困农民能够及时看上病,看得起病,并且看好病。“事前救助”的做法值得推广。

  提升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加强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是新农合顺利开展的强有力支撑。
  山东省2005年启动“360工程”,投资1.8亿元对360所乡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房屋、设备、人才标准化建设,2006年又投入两亿元,对全省1127所卫生院进行改造。江苏省目前已全面完成经济薄弱地区680多个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任务,连续两年每年投入近1亿元。今年起,该省每年安排5000万元,进行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造,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浙江省从2001年至2007年,省财政共投入建设资金4800万元,实施“农村中心集镇200强示范卫生院”建设项目,近两年又安排资金5700多万元,重点用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装备。
  专家点评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应亚珍: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是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农民就地就医,推进新农合顺利开展的重要方面。东部地区凭借较强的经济发展实力,有规划地安排财力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新农合的推进创造了基础条件,进而实现了新农合与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能力建设的良性互动。
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副主任汪早立:
东部地区通过不断加强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使越来越多的参合农民选择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不仅方便了农民患者,也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加大对医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培训的力度,力争尽早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
不出县”的目标。

  与农村卫生同步推进
  浙江省将新农合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与农村卫生同步推进。在新农合的基础上,该省财政设立人均15元以上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和人均20元的参合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规划和构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农村居民提供三大类12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同时为参合农民免费提供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江苏省政府也加大了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按照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包括健康教育在内的三大类8个项目的公共卫生服务。
  专家点评
  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副主任汪早立:
浙江、江苏等地由政府出资安排专项资金,为参合农民免费提供体检,开展健康教育等活动,将新农合与农村公共卫生有机结合,能有效地降低农民群体的患病率,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新农合制度的稳步运行,也为农村卫生整体发展提供了经验。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应亚珍: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新农合的功能是有限的。东部一些省份把农村卫生作为“一盘棋”,系统谋划,整体布局,说明政府真正把农民健康问题作为一件头等大事来抓,农民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已指日可待。

  监管向法制化迈进
  东部地区普遍对新农合运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并开始尝试依法监管。山东省对违反新农合制度的行为制定了专门的处分规定,加大查处、打击违规违纪行为的力度。2004年,该省出台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新农合各项原则及责任、义务。
  江苏省审计部门对新农合基金运行每年进行专项审计,及时监督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辽宁省则组织专家逐县对全省新农合工作进行督查,不仅对各县新农合补偿相关数据进行排序,还筛选重点乡镇入户核查。凡受到发现套取新农合资金等问题,单位负责人将受到免职等处理。
  专家点评
  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副主任汪早立:
建立健全新农合监督管理制度,是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新农合运行过程中,除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需双方的监管外,特别应注重对经办机构加强监管,要把定期公示医疗费用等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审计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博士应亚珍:新农合作为我国农民医疗保障的基本形式,其意义非同寻常。经过几年试点,已经到了全面推进阶段,2008年将实现全覆盖。
  法治化是现代社会经济的显著标志,以法律形式明确新农合制度的基本目标,规范制度运行的主要方面,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必然要
求。山东、浙江等地率先进行专项立法的有益探索,为日后全国新农合立法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