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附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试行)
2006-07-30 00:00:00系统
徐医附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试行)
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证患者、医师及我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医师外出会诊应在不影响我院正常工作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经医务处批准后,方可外出会诊。严禁私自外出会诊。
2、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会诊邀请函,面交或传真给我院医务处。急会诊可以采用电话方式,但事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补办书面手续。
3、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下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外出会诊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会诊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6、我院医师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会诊,或实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的手术。
7、外出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记录在会诊邀请函的会诊记录一栏,送医务处备案。
8、外出会诊费用按卫生部、卫生厅相关规定执行。会诊医师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会诊费之外的钱物。
9、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可协助处理。
10、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2005-6-30